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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晋江一男孩蹦床桥公园玩“荡桥”摔伤!法院判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8 107 次浏览

  被告虽然告知风险,现场也张贴警示标语,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损失3.5万多元。

  2021年8月16日晚,原告刘某(男,2011年出生)的家长通过网上购票,让刘某在被告经营的蹦床主题公园“网红荡桥”项目玩耍滦县蹦床桥公园。

  根据现场的视频及图片可判断晋江一男孩滦县蹦床桥公园玩“荡桥”摔伤!法院判了,此事故的发生并非原告诉状陈述的“原告在玩耍时掉落”,而是原告从悬挂的荡桥台面上往下跳造成,原告受伤是因自己的冒险行为所致。

  其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看护,对刘某多次从台面上往下跳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直至事故发生后才来到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案涉损害结果应由原告及其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其次,事故的发生虽是原告自己的冒险行为所致滦县蹦床桥公园,但在游玩过程中若被告有管理人员出面制止,则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虽然被告在网络售票页面告知游玩规则及风险,现场也张贴了警示标语,但游玩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安全防护等,不能因其在网络售票页面提示而免除被告现场管理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案涉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滦县蹦床桥公园。

  根据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刘某损失3.5万多元滦县蹦床桥公园。

  法官介绍,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娱乐性的需求,蹦床行业催生不少“网红”产品,比如在蹦床上方设置篮球筐或粘贴墙、“网红荡桥”、空翻区等一系列惊险刺激的蹦床项目。然而相关安全标准和防护措施仍显滞后滦县蹦床桥公园,玩家缺乏安全意识滦县蹦床桥公园、商家对游乐设施把控不严、安全监管不到位等使得蹦床项目潜藏了重大隐患,玩蹦床受伤事故频出。

  法官提醒,蹦床公园面对的消费群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儿童,但蹦床公园内的娱乐项目均具有一定的刺激性和风险性,监护人在儿童游玩过程中应全程看护滦县蹦床桥公园滦县蹦床桥公园,承担起对儿童的监管义务。

  另外,经营者应当确保娱乐设施的质量,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滦县蹦床桥公园,尽更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滦县蹦床桥公园。